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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
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对于企业来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风险并没有因为有个税审报告而有了保护。这就是备案制下企业所需要考虑的税务风险。
商品销售的增值税税率一般高于服务业的增值税税率(农产品等除外),就目前现行税率来说,商品销售、有形动产租赁等适用的是13%的税率,较6%的服务业税率高不少。如果能够将一笔商品销售转化为服务提供或者分拆为商品销售和服务提供两部分,则可以适用两个税率,能够降低企业纳税压力。
基于以上的分析,税务上在满足混合销售的提前下,按照主业适用的增值税率即可。但是会计上认为的单项履约义务只涉及到提供单独的产品,不涉及服务的提供,当然也不会出现适用两个税率的业务和核算基础。
《规定》第六条规定,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 》(注:从2015年起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35号发布),但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财税[2000]91号等法规执行。
《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第三条规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版)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已经进入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笔者在实际操作中发现,不少个人独资企业在税务处理中,纳税调整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给自身带来税务风险。
在实地核查后,税务机关认为,该企业纳税调整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应纳税调增的投资者工资、薪金支出等成本费用支出不作调增处理,有利于企业的投资者费用却作了纳税调减处理,导致少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20705.96元,责令该企业限期补缴上述税款,并处以所补税款50%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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